《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发布)》
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新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 39 号)(以下简称“旧名录”)同时废止。为做好新、旧名录衔接,规范有序做好我省危险废物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做出通知。
附件:《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2020年发布)》.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