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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60万!明知油漆渣属于危废还混入生活垃圾!擅自倾倒危险固废后果严重!

某眼镜厂擅自倾倒危险固废案



某企业因群众举报:将油漆渣等危险固废擅自倾倒在生活垃圾临时暂存点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当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拟处罚款60万元。

油漆桶当废品,一个桶罚一万!

因为危险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危险特性,对环境有极大的危害,所以需要妥善处置。

部分企业为了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染料桶、油墨桶、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当废品非法出售。近日,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查处了一起将废油漆桶当废品非法提供给废品收购人员的环境违法案件,违法的代价可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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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背景


2021年4月8日,某企业员工在明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油漆桶是危险废物的情况下,将120余个废油漆桶非法提供给无危险废物许可证的废品回收者当废品出售。此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当地生态环境局对涉案的两家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合计处罚款126万元,相关责任人员将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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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废、危废、医废”三项强制国标,7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四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温馨提示

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委托给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同时建立符合规范的危险废物仓库,将每日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入库贮存,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千万不能为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危险废物当废品出售。

                                                   

文稿:自然生态科

编辑:陈雨佳






收集和贮存,常见违法行为


1

车间临时收集危险废物的设施未张贴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如东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一些企业存在固废管理不规范的情况。南通某木业有限公司位于如东县新店镇,2018年9月开始投入木制品加工项目生产,该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有危险废物废包装桶、废液、漆渣、废活性炭产生,危险废物仓库内存放着废包装桶,但检查发现该单位未对产生的危险废物进行网上申报,危废仓库和危废仓库内存放的废包装桶也都没有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针对检查发现的该企业未对危废进行网上申报和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两个违法行为,如东生态环境局进行了立案调查。按照新固废法的规定,对该企业的两个违法行为可以分别处以10-100万幅度范围内的罚款。经过案审会讨论,决定实施处罚,下达处罚告知,分别处以罚款12万元整,合计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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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仓库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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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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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危险废物转运不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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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车间临时收集的固废移送至固废废物仓库时未建立移交入库合账或合账记录不完善。

6、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露天堆放。

7、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设施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包装容器上未张贴标签。

8、将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混合储存,未做到分类储存。

9、危险废物储存超过一年未申报。

10、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未设置导流槽和收集井。

11、储存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场所存在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流失情况。

12、有恶臭产生的固废堆放场所未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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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和利用,常见违法行为

1、将危险废物混入一般工业固废或生活垃圾中进行处置。

2、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给外省单位进行处置,未申报。

3、未申报,未获得审批,将危险废物转移至外省单位进行处置和利用。

4、将危险废物交给无危险废物持证单位进行处置。

5、未向县(市、区)生态环境局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6、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填写联单,或联单未保存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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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贮存设施规范原则

一一

危废贮存设施选址原则

1.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

2.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 

3.应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位置及其与周围人群的距离,并经具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可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

4.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 

5.应在易燃易爆物品仓库、高压输送电路区域以外。

6.应位于居民区域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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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贮存设施设计原则

1.地面与裙角要用坚固、防渗材料建造,建造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2.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3.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4.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5.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角,地面与裙角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的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

6.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隔离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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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废贮存和堆放原则

1.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至少1米厚粘土层(防渗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厘米/秒。

2.危废物堆放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3.衬里应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

4.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

5.衬里材料要与堆放的危险废物相容。

6.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7.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年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8.危废物堆里应设计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年一遇的暴雨24小时的降水量。

9.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危险废物现场核查应注意的事项

1. 认真对待危险废物的辨识管理。

2. 建立规范的危险废物管理档案(产污企业的危险废物档案目录、经营企业的档案目录)。

3. 通过环评验收确定企业危险废物的产生环节、与那些原辅料有关、成分分析结果、单位产品的产生强度等。确认产生量还需了解企业的产品产量,原辅材料是否有变化。

4. 注重各类数据间的逻辑关系,产生台账(经营记录)、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转移申请与批准、转移联单、贮存台账、上年度产生量、环评数量等数据之间的平衡关系。

5. 对工业危险废物鉴别及程序的说明。

6. 做好介绍本单位危险废物管理情况汇报材料。

7. 检查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理化性质、产生方式。

8. 危险废物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审批和转移联单制度。


危险废物现场检查需调阅的相关资料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与“三同时”验收报告及批复。环评关于危险废物和疑似危险废物的分析结论。

2. 申报登记证明(比如:年度环统、年度排污申报,以及试点区域的网上申报等)固废产生、贮存、综合利用、处理处置数量、去向记录台账(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作为台账重要信息来源)规范的固废贮存场所。

3.运输转移、综合利用、处理处置合同及运输/处置单据(别忘了向运输/处置单位索取转运点或处置单位收据)跨省转移批文。 

4. 管理台账(分年度),超期贮存与申请情况。

5.  管理计划及备案申请表、申报登记。

6. 委托处置合同、委托单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转移计划及转移联单(分年度)。

7.  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危险废物包装内部规范制度)、业务人员培训记录。

8. 来信来访和举报材料。

9. 应急预案及备案申请表、应急演练记录、应急物资、设施和器材清单等。

10.  企业自查记录和环保部门检查及整改记录。有自行处置的,还需提供处置装置(设施)的环评和验收技术文件及批复及处置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来源:环保365、扬子晚报

  
  那么合法经营危废,需要办些什么手续,需要哪些证呢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这个是最关键的证,目前受新环保法的影响,此证含金量大幅提升,但是已经很难办了,据悉部分地区已经停办。
  那么我们来看看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1)申请单位情况简介;
(2)《某某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已建单位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5)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排污申报登记报表、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排污许可证;
(7)《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8)申请单位危险废物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安全管理制度、卫生保障制度、上岗操作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职称证书及台帐登记式样;
(9)符合省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0)其它相关资料。
  2》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中规定:
  第三条【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排放污染物,是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产生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其他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物。



 第四条【基本定位】排污单位应当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3》营业执照、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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